骆常勇申诉被敷衍 成都市检察院拒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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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农村发展局工作人员骆常勇因向民众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于二零一零年七月被成都市龙泉区法院冤判五年,上诉到成都市中级法院被裁定维持原判。

骆常勇的工作也因此冤判而被单位开除。他多次要求单位恢复工作,单位都以需“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后才能恢复工作”为由推脱至今。

骆常勇二零一四年冤狱获释后,每年都坚持申诉,均无回音。今年四月份再次申诉后,七月二十六日,骆常勇接到成都市检察院申控服务中心检察官黄勇的电话(028-87782731),称需了解一些情况,要他到服务中心去一趟。

七月三十一日他去后,黄勇并没有向他了解任何情况,而是直接拿出了七月二十四日就已经打印好的“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见成刑申审通[2018]1号)”告知“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而拒绝立案,并要求骆常勇签字。

骆常勇问黄勇:“你看过我的申诉状没有?”他没有回答,骆常勇指着申诉状上写着的“办案警察在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日对骆常勇刑讯逼供了五天五夜,不准骆常勇睡觉,暴力殴打他,左大腿被打伤不能走路,两次送到医院去抢救和治疗。”

这时黄勇问骆常勇:“庭审时当庭调查没有?”骆常勇回答:“庭审时我和律师都提出当庭调查,排除非法证据,我的律师当庭向审判长席孝富递交了我遭刑讯逼供的书面材料,审判长仍然拒绝调查。”此时,黄勇无语。

骆常勇又拿出二审法院(成都中院)裁定书,指着第六页读给黄勇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决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这里明显错误。

看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具体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不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作出的明显错误裁定,成都市检察院对此视而不见,却做出了“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决定。你们究竟看过骆常勇的申诉状没有?你们认真负责了吗?黄勇再次无语。

黄勇仍然要骆常勇签字,为了拿到该通知书作为证据,继续申诉,骆常勇签了字,并写了不服将继续申诉。宣布人写着“黄勇和陈杨”两人。黄勇办公室电话:028-87782731,服务中心电话:028-87782696。

另外,成都市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上把骆常勇的申诉理由只写了一条“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其他的理由只字不提。

实际上骆常勇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提出申诉的。

骆常勇认为对他的审判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都有:“有新的证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申诉状上可以看出,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证据没有依法排除,反而成了逮捕、起诉和判决的所谓“证据”;所谓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等。

最荒唐的是成都市中级法院裁定书上采用《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应该判或发回重审”却做出了该条法律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牛头不对马嘴的错误裁定。

然而,成都市检察院的黄勇、陈扬等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检察官们审查时,却如此“粗心”的视而不见,不知羞耻的做出了:“成都市中级检察院的(2010)成刑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判处刑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申诉人骆常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之荒谬结论。

由此可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检察官们,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不作为和渎职,明显在包庇二审法院,再次致使申诉人受到伤害。已触犯《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等。构成了诬陷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包庇罪、滥用职权罪,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而今天,在强权和谎言下,法律已沦为实现江泽民个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案子一样,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我们修炼法轮功,我们向世人讲清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本案当事人的这些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并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判决有罪。

如今讲依法治国,“谁审理谁裁决,谁裁决谁负责”,“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有诉必理,有案必立”。黄勇、陈扬等成都市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检察官们,如还不悬崖勒马,必将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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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局长刘杨军:13908226846
副局长(农技中心主任)张平:13666152555(开除和拒绝恢复骆常勇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肖祥勇:13709003966、廖方贤:13551200810、兰波:13550118508、李自书:1355883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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